号之二《履行裁定书》和《协助履行通知书》要求,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则:
依法刊出他项权人为江苏建湖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履行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一切的坐落建湖县开发区钟庄社区大街办新联村、S231省路途西、1-5#、6#;建湖县开发区钟庄社区大街办新联村、S231省路途西的不动产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53867、57741号。现声明53867、57741号他项权证废止。